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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严禁医院工作人员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15  浏览: 次

  为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行医能力,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防止和杜绝药品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药品“回扣”行为,现重申严禁医务人员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的管理规定。
  一、严禁医院工作人员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医药营销人员和医生之间牵线搭桥,更不得充当医药营销人员在院中的代理人,进行私下的统方活动,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与药品“回扣”相关的信息,干扰正常的临床用药,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
  二、实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化管理,建立计算机网络查询信息的权限分级管理制,对医院信息系统中的各类用户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严禁利用院内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为商业目的“统方”。
  三、严禁对外泄漏医院内部有关药品监控管理的信息。医院内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在执行用药动态检测管理制度时,泄漏用药的有关信息。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并查实,视情节轻重,参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驻卫纪发〔2011〕22号)文件和医院《职工医德考评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201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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